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上)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各种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特殊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性。人类经济活动的实践已经无数次地证明,市场经济固然具有自我调整、自我修养和自我完善的功能,但市场本身并非完美无缺,其局限性的克服需要政府力量的辅助,物业管理市场亦是如此。优化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只有在把握物业管理市场特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监管观念,合理运用切实可行的监管手段,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管目标。

(一) 物业管理市场特征的把握
为保证市场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和专业性,我们应当从物业管理市场的构成要素入手,把握物业管理市场以下六个特征:一是业主大会公共决策的低效率和非理性,要求我们在监管物业管理市场买方时做到指导和监督并重,在强调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以提高业主公共决策的效率的同时,还应加大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以防止公共选择中“代理人”的非理性问题;二是物业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和准公共性,要求我们在衡量和评价物业服务质量时应当做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正确对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管理手段的运用,依法限制个别“搭便车”的违约欠费业主的权利;三是物业服务价格的稳定性和成本决定性,要求我们在对物业服务价格进行管控时应当兼顾供求关系和服务成本,既不能以合约稳定为由无视供求变化对服务价格的调控,也不能以决策复杂为由无视成本变动对收费标准的影响;四是物业服务需求的固定性和不可替代性,要求我们在制定物业管理产业政策时采取积极稳健的策略,既要积极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以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稳定促进作用,又要适度控制行业的发展规模以防止过度供应引起的供求失衡;五是前期物业服务市场的力量失衡,要求我们对前期物业服务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监管是解决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缺位难题的最佳选择;六是人力资源在生产要素中的核心地位,要求我们重新认识物业服务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既要高度重视劳动力素质对优质物业服务产品供应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密切关注劳动力价格变动对物业服务成本涨落的影响。

(二) 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理念的创新
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四个方面。物业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物业管理市场监管的职能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其他三项政府职能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宏观经济政策下,传统的牧业管理市场监管模式已趋于保守,优化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创新监管理念是当务之急。首先,监管方式应当从命令控制式向扶持激励式转变,顺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代主旋律,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在宏观经济调控和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方面的正向激励作用;其次监管手段应当从强制禁止型向协助指导型转变,遵循现代服务型政府的价值取向,把握《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实质,以柔性指导代替刚性管制,真正做到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再次,监管原则应当坚守尊重市场和鼓励竞争的底线,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必须充分考量管理成本与市场收益的关系,必须尊重市场运行基本规律,不能因为监管而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最后,监管过程应当处理好公权节制与公益优先的关系,行政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应当依法适度,公共权力的使用必须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应当以社会公益和业主共同利益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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